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活动的途径辨识与现实适用——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与第六十三条比较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活动提供了入市和入股(联营)两条途径,两条途径对于入股的规定存在重叠。通过对法律条款内容对比和入股适用法律条款、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妥适性分析,文章提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主体联合举办的企业不局限为乡镇企业...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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