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
司法政策文件与地方性规范对强制清算制度进行的破产化建构,有其法理正当性。在事实层面,财务困境是导致公司怠于自行清算而适用强制清算的根本成因;在制度层面,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在程序构造与实体构造上均相契合。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本质上均属困境公司债务概括清理制度,就这一共同主题,不应仅因规定在公司法下或破产法下而有所不同,而应确保程序和实体上的相同问题均得到相同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未来应抛弃“分立式”思路而改采“一体化”思路,将强制清算纳入《企业破产法》统一调整。为此需整合与两类程序之启动和终结相关的规范,以确保破产法能恰如其分地适用于原属强制清算的场合。基于该思路,也能对两类程序原本面临的共同难题展开更为融贯的系统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202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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