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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的审查路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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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玲
周嘉颖
开通知网号
消费者以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为依据拒绝退货的,法院应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争议所行使纠纷裁决权的“私权力”性质,对调处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除非平台规则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在调处过程中平台剥夺了双方的申辩和举证权利、不允许终止...
机 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领 域:
法理、法史;
经济法;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消费者;
格 式:
PDF原版;EPUB自适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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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2024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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