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在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中,未能充分尊重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公司利益,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在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以及抽逃出资等涉及公司财产权及其利益的保护方面,为制度漏洞打上了补丁,也增加规定了侵害公司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四次审议稿,新公司法在公司财产权规则的一致性、体系化方面仍关照不够,将会对新公司法的适用产生困扰。新公司法在有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以及抽逃出资等法律责任的建构上,将法定孳息作为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损害赔偿的路径,而不是以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处理,这就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应处理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关系。对于长期承诺出资,应确认公司对股东认缴出资额享有利益,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应当承担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民法典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有适用的余地,民法典有关共同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对于抽逃出资也有适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