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刑法保护中“数据信息”概念之提倡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客体,数据刑法保护体系构建的前提是厘清数据的概念边界。刑法保护的应当是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与数据不同,数据信息有价值而数据本身无价值。数据信息是以数据作为载体的对人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具有法律意义。数据信息所指向的法益能够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使其特定化、具体化,具有传统价值属性的数据信息可等价转换为传统保护法益,其他价值属性的数据信息则可等价转换为数据信息安全法益。应当构建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体系,对于侵犯指向具体法益的数据信息的犯罪应依据传统罪名定罪量刑,对侵犯其他数据信息的犯罪应依《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款定罪量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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