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虽在立法层面明确了以监护人同意为核心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是在适用中仍存在年龄界限划分过于绝对、身份验证困难、同意机制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为了更为有效地落实监护人同意,并适度兼顾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本文建议我国立法从监护人同意的控制模式适度转向信托管理模式,将未成年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心从监护人同意适度转向信息处理责任,并基于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风险差异设置不同的保护规则。同时,未成年个人信息保护亦应注重合作治理,发挥市场激励、行业规范与政府监管的力量,重构与优化未成年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