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的早期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民族地区就财政体制、税收政策以及预算管理等方面开展差别化的法制建设,这种差别性的设计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制度初衷。长期的有益探索为解决大国财政治理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既有助于中央财政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也加强了民族地区对新中国的国家认同,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制的积极探索有效缓解了制度刚性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之间的张力,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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