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阻断法适用第一案的判决中,法院排除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反外国制裁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但并未说明理据,未能揭示外国次级制裁对于我国主体经贸及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异。该案反映了阻断法适用的核心要件在于阻断禁令的发布实施。阻断禁令启动后,我国当事人终止与外国制裁对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应一概被判定违反阻断法而归于无效。我国阻断法在司法适用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一,将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一并纳入适用范围;其二,明确依职权发布阻断禁令的启动机制,增设面向特定主体的阻断禁令,设置阻断禁令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其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行为效力判定中,主观过错应被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其四,违背阻断法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判定同样应将主观过错纳入构成要件,并增设比例原则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