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历史演进下的数据产权法律属性研究
随着数据资源在社会生产中地位的逐渐显现,对数据的产权保护势在必行。数据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与信息同源、同质、同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自然延伸,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符合知识产权历史演进中展现出来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不过,我国法学界对数据属性的认识存在分歧,进而在数据是否应当确权、确权路径等问题上产生争论,这些争论甚至影响了数据产权的立法进程。长期以来,欧美国家虽然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主要还是将数据的产权置于知识产权体系之中进行保护。针对数据的特性,借鉴欧盟数据库特别权制定专门的数据产权条例,将数据产权置于知识产权体系之下,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数据产品的智力含量,是最符合立法经济与效率原则的做法,也是给现有民法财产权体系带来混乱风险最小的解决方案。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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